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9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廖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住所在新北市新店
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
,以查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
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