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4808號
SCDV,112,司執,44808,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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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80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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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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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寶鳳李羨檔兼吳朝明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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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柳舖即吳朝明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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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姜緣即吳朝明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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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李寶鳳李羨檔兼吳朝明之繼 承人(下稱李寶鳳)之薪資、存款債權。經查李寶鳳無可供 執行扣薪之第三人;存款帳戶係開設於高雄大林蒲郵局(址 設高雄市小港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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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