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4326號
SCDV,112,司執,44326,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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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32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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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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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詒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 登記地址在臺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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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