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13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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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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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珮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執行其薪資債權
。經查債務人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而該第三人之營業登記
地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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