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1998號
SCDV,112,司執,41998,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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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1998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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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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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彭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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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彭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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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彭浩然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 人投保單位係海上鮮宴會館,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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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