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敦倍廷
債 務 人 陳泯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4,7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596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8,586元 112年1月27日 11.71 002 7,350元 112年1月27日 13.71 003 5,584元 112年1月27日 14.71 004 2,776元 112年1月27日 14.97 005 7,214元 112年1月27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