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47號
SCDM,112,訴緝,47,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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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6108號、98年度偵續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順貴與綽號「阿迪」之劉奕男、綽號 「長毛」之溫文正(此2人部分,業經另案判處罪刑確定)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或製造,因劉奕男曾於民國96年間欲自行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而向溫文正詢問有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 料,適溫文正之友人即被告告知溫文正其有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之原料,並詢問有無人會處理該等原料,溫文正即介紹被 告與劉奕男於96年底認識,3人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溫文正各於97年1月間某日、2 月間(農曆春節之後)某日將被告所交付用以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之原料即麻黃素之白色粉末(數量不詳)、約150公克 轉交付予劉奕男,供劉奕男桃園縣○○市○○路0段000巷00弄 0號4樓住處內,著手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間,因劉奕 男一直無法完成結晶,被告、溫文正等人即至劉奕男之住處 ,由被告質問劉奕男為何無法製造完成,嗣後溫文正又一再 詢問製造毒品之結果,劉奕男遂將半成品即含有毒品先驅原 料甲基麻黃鹼(Methylephedrine)成分之褐色液體退回予 溫文正,當溫文正欲退還被告時,因被告拒收,溫文正即將 之放置於其新竹縣○○鎮○○里○○街00號3樓住處陽臺。迨97年1 0月間某日,溫文正劉奕男又承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聯絡,由溫文正交付3小包白色粉末予劉奕男,供劉奕 男在其上開住處內,接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間,劉奕男 並數次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溫文正所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 需原料與毒品結晶狀況等事宜,惟因劉奕男不諳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流程而屢次失敗,始未得逞。嗣因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另案97年度偵字第4791號案件偵查中,因劉世安 供述曾聽聞被告提及經由綽號「長毛」之溫文正拿麻黃素至 中壢給綽號「奕男」、「阿迪」之劉奕男,並於劉奕男前揭



住處看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工具等情,而依本院所核發97年 8月8日97年聲監字第000177號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查 悉上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員持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於97年10月15日上午9時許將 溫文正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搜索其上開住處,當場扣得磅 秤、深褐色液體等16項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器具、化學藥 劑及半成品等物,暨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核發97年度聲搜 字第787號搜索票,於同日上午7時45分許,搜索劉奕男上開 住處,在臥室及浴室內分別扣得醋酸鈉1瓶等99項用以製造 甲基安非他命器具、化學藥劑及半成品等物。因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陳順貴業於109年5月7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 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
三、另公訴人雖請求宣告沒收共犯溫文正劉奕男上開住處查扣 之物品(詳如臺灣高等法院98年11月12日98年度上訴字第31 95號刑事判決附表一、二所示)。惟查,共犯溫文正、劉奕 男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 度台上字第54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扣案物品業已於 該案宣告沒收確定,並經移送檢察官執行沒收完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判決、共犯溫文 正、劉奕男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該等物品自無庸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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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