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44號
SCDM,112,訴,54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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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容罡


吳政賢



田毓



魏嘉隆



陳星華


林映輝



李承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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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