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5號
SCDM,112,聲保,95,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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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偉民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00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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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