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陳長欽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 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 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 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 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 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 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02日 111年06月28日 事實欄三 111年01月23日、 111年01月28日、 111年01月29日、 111年02月02日、 111年08月03日 事實欄一、㈠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3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42、1473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161、1162、116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42、1473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161、1162、11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48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04月10日 112年0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48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1月30日 112年06月05日 112年06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4號(編號2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4號(編號2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罪 名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8月05日 事實欄一、㈡ 111年08月17日 事實欄二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42、1473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161、1162、116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42、1473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161、1162、11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10日 112年0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11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5日 112年06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4號(編號2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4號(編號2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