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66號
SCDM,112,聲,766,202309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陶羽靖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執助字第4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金簡字第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確定。受刑人所犯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聲請人 亦有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意願與能力,然聲請人前向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卻遭駁回,聲 請人雖為身心障礙人士,但日常作息及工作內容與一般常人 無異,且受刑人亦有幼兒急需照料,爰請求撤銷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之處分,而准予受刑 人易服社會勞動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 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度執助字第459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而該執行指揮 書所據者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895號判決( 執行案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96號,囑 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此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意旨,本院既 非該前揭判決之法院,即非屬「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院 就本案當無管轄權。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