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謝宜榛
被 告 張紹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