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0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翔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威啤酒伍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核被告吳文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 害他人財產權,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實可非難,兼衡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財物價值,暨其個人戶籍 資料記載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暨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百威啤酒5罐,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 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0788號
被 告 吳文翔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5月10日22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 便利商店大潤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門市店 長楊惠美管領之百威啤酒3罐,並藏放於外套口袋內,未就上 開商品結帳付款,僅結帳其餘商品後離去。
(二)於112年5月17日6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 商店大潤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門市店長楊 惠美管領之百威啤酒2罐,並藏放於外套口袋內,未就上開商 品結帳付款,僅結帳其餘商品後離去。
(三)嗣楊惠美清點商品時發現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楊惠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吳文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 楊惠美於警詢中之指證。㈢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0張。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竊取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張馨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雱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