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557號
SCDM,112,竹簡,55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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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志行犯公然侮辱罪,處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二)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不思理性處理紛爭,竟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公然辱罵告訴人莊耀瑋,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 行為殊值非難;並考量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兼衡其犯 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無法取得共識而未能達 成和解,及其自述研究所畢業、從事自由業、家庭及經濟 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391號
  被   告 許志行 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耀瑋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1樓「7-ELEVEN建盛門市 」店員,緣因許志行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5時30分許前 往上開門市取貨,因細故與莊耀瑋發生爭執,詎許志行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門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態下,以「還真他媽不要臉」用語公然辱罵莊耀瑋 ,足以貶損莊耀瑋之人格。
二、案經莊耀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許志行警詢、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莊耀瑋警詢中、偵查中指訴。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對話譯文。
二、核被告許志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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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