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05號
SCDM,112,易,605,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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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得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林順添陳淑惠蔡雅惠林子謦吳雪華藍淑貞劉奇勳劉健雄等8人告訴被告劉得明於民國112年 3月19日在新竹縣芎林鄉文昌街所犯之毀損車輛案件,公訴 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8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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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