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MANH(中文姓名:阮文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總驗餘淨重貳點零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警員於民國112 年3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查 獲被告NGUYEN VAN MANH(中文譯名:阮文盟)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驗餘淨重2 .044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 其經觀察、勒戒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 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1日 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613、614、1025、1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所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5包經送驗(驗餘總淨重為2.044公 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397)在卷可佐,足認該等扣案物 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 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 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分析編號 扣案物重量 1 DAB5534 淨重:0.291公克 驗餘淨重:0.290公克 2 DAB5535 淨重:0.277公克 驗餘淨重:0.275公克 3 DAB5536 淨重:0.659公克 驗餘淨重:0.657公克 4 DAB5537 淨重:0.566公克 驗餘淨重:0.564公克 5 DAB5538 淨重:0.260公克 驗餘淨重:0.25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