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63號
SCDM,112,單禁沒,163,202309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46號,偵
查案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華於民國111年2月12日16時30分許 ,在新竹縣○○鎮○○街00號前,因友人騎乘機車搭載自己時抽 菸遂為警盤查,乃為警當場查扣被告棄置在路旁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毛重0.97公克),嗣於同日18時23分許,經警徵得 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遂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再 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8月10日釋 放出所,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上開扣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62公克),經鑑定結果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 驗室於111年3月3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 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2月9日某時許、111年10月13日10時21分許為 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非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等犯行,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8月10日執行完畢出所,業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正本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2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卷第13頁至其背面,本院112年度單禁 沒字第163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2頁)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111年2月9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 於111年2月12日16時30分在新竹縣○○鎮○○街00號前,因友人 騎乘機車搭載被告時抽菸,遂為警攔截實施交騰稽查,當場 扣得被告所有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 晶1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120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33號卷【下稱毒偵 333號卷】第61頁)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333號 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第16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53頁 至其背面),且有警員徐麟儀111年2月12日出具之偵查報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下公館派出所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員密錄器錄影檔案擷圖暨扣押物品現 場、扣案物品初篩照片共7張(見毒偵333號卷第8頁、第18 頁至第19頁背面、第20頁、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在卷足憑 。
 ㈢而上開被告所有、為警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 1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33號卷第61頁),經送請臺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 鑑定結果略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9932號(委驗單位毒品 編號:111竹東16號)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97公克、 驗前淨重0.76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0.76 2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此 有該實驗室111年3月3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影本 1份(見毒偵333號卷第62頁)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當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而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6 2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120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毒偵333號卷第61頁),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剩餘者,同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333號卷第5



3頁背面),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 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見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2頁)存卷可參,則 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 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 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 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