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翔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陳偉民律師(法扶律師)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林○○
曾○○
曾○○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9794號、第10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丁○○與其父丙○○、母乙○○、配偶己○○、胞妹陳○君、大嫂甲○ ○、兒子陳○聖(民國105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案發時為未 滿12歲之兒童)、女兒陳○菲(106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案 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兒子陳○晟(109年生,姓名年籍 詳卷,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姪女陳○語(110年生, 姓名年籍詳卷,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分別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且 同住於○○輪胎行(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及139號)2樓 。丁○○因賭博、選物販賣機經營等,對外積欠債務而經濟狀 況不佳,且主觀偏信認為父母偏愛手足而對自己不公,時常 與父親丙○○、母親乙○○因家務分工、家中輪胎行工作問題發 生口角衝突。於111年6月15日晚上9時40分許,丁○○與母親 乙○○、父親丙○○再度因洗碗等家務細故,於上址發生激烈口 角衝突,丁○○認為先前與父母多次爭吵,均未能讓其父母接 受其意見,因而心生不滿,決意採取更激烈之方式表達其憤 懣。而依其汽車維修相關之學經歷、工作經驗,已充分認識 潑灑汽油縱火行為產生之危險性及嚴重後果,且明知上址房 屋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住家人丙○○、乙○○、己○○、陳○ 君、甲○○、陳○聖、陳○晟、陳○菲、陳○語均在屋內,大部分 家人在上址房屋2樓休息,其中陳○聖、陳○晟、陳○菲、陳○
語為6歲以下年幼之兒童,均無逃生能力,上址房屋1樓經營 輪胎行,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有機溶劑等。丁○○竟基 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確定故意,及縱然放火致居 住於上址房屋內之同住家人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 殺人故意,外出購買汽油前,先要求在上址房屋1樓乙○○之 友人庚○○及辛○○離開,再於同日晚上9時5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購買汽油,嗣於同日晚上 10時1分許,在全國加油站新竹市○○路站(址設新竹市○區○○ 路000號)購買20.35公升之92無鉛汽油(共計新臺幣【下同】 600元),並分裝於4桶5公升裝之保特瓶空桶內,旋於同日晚 上10時5分許,疾速駕駛上開車輛停放於○○輪胎行門口(東大 路旁)之人行道上(未熄火,行車紀錄器仍處於開啟狀態), 丁○○與丙○○發生激烈爭吵,即接續拿取置放於上開車輛後車 箱內,3桶5公升裝之保特瓶桶(皆裝滿約5公升之92無鉛汽油 ),依序將92無鉛汽油潑灑於○○輪胎行1樓之空壓機區、頂高 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等處(另1桶92無 鉛汽油5公升未扣案)。丙○○、乙○○及丁○○配偶己○○等3名同 在上址1樓之人見狀,旋即由丙○○於同日晚上10時6分許,以 室內電話00-0000000號撥打110報案(嗣由乙○○、己○○接續通 話),而當時乙○○之友人庚○○及辛○○正欲從上址1樓門口騎駛 機車離去(另乙○○友人何○○、鄭○○等人先行離去),因見聞丁 ○○潑灑汽油及其與丙○○爭吵之情狀,亦各自騎乘機車逃離, 詎丁○○仍持續潑灑汽油,而使上址1樓空氣中滿布揮發之油 氣味及各處灑滿可燃性液體之92無鉛汽油。丁○○潑灑汽油期 間,己○○以「好啦,你鬧夠了沒?不要倒,白癡是不是?」 等語,勸阻丁○○停手,然丁○○仍未罷手,執意走至工作機臺 附近拿取廚房紙巾,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朝業已遭汽 油潑灑並停放於上址1樓之頂高機及機車方向丟擲,旋即發 出爆炸聲響,火勢亦迅速延燒。而當時在上址1樓之乙○○及 己○○2人,較靠近房屋內側,且為搶救丁○○兒子陳○聖等人, 因而衝往位於上址2樓之臥室(平日為丁○○與配偶己○○及兒女 臥室),與在該臥室內躲避之6人(包含陳○君、甲○○、陳○聖 、陳○菲、陳○晟、陳○語)會合,然當時在2樓臥室內之8人( 乙○○、己○○、陳○君、甲○○、陳○聖、陳○菲、陳○晟、陳○語) ,均因上址1樓佈滿丁○○潑灑之易燃液體汽油、空氣中揮發 之油氣及○○輪胎行內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或有機溶劑等物 ,而延燒迅速,上揭2樓臥室之8人因火勢過猛未及逃出,均 因此受有全身四度燒傷(焦化)而死亡,8人遺體亦因高溫 燒熔2樓臥室地板及1樓鋼樑及天花板,俱墜落至上址1樓。 當時在上址1樓之丙○○,因距離上址1樓門口較近,於見聞丁
○○點火之際旋即逃出,始倖免於難。其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東門派出所員警洪晉翊、陳劭平因接獲110報案電話及 勤務指揮通知,於同日晚上10時11分許,前往上址○○輪胎行 處理,發現逗留於上址○○輪胎行附近之丁○○、丙○○,丁○○發 現員警洪晉翊、陳劭平到場後,至員警面前稱「我縱的火, 趕快啦」等語,經員警洪晉翊詢問其身分證字號,期間員警 陳邵平一邊走動,當場詢問丙○○「是怎麼回事?」,丙○○隨 即手指身旁之丁○○,意謂丁○○就是嫌疑人,又因丁○○身上散 發汽油味且滯留現場及情緒失控,經警方當場將之逮捕,送 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救 。迨經消防人員於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撲滅火勢,上開房屋 之建築結構如屋內天花板、鋼樑等均嚴重扭曲、變形、塌陷 ,房屋內部有嚴重受燒等情形,已影響上開住宅之整體建物 結構安全,並喪失其主要效用。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驗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迄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異議(本 院卷一第21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 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 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 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 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之住宅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犯行,辯稱:我沒有故意要殺人 的意思,我父母罵我太太,我在氣頭上,我嘗試過很多次, 但沒有我的立場,所以才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想讓他們知道云
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雖有經濟壓力,但因為家 人都有協助償還,被告自己也有努力工作償還債務,沒有其 他金錢上事情與家人有糾紛,被告對於配偶、子女的感情非 常深厚,對於其他家人也沒有明顯仇恨,被告主觀上並無殺 害家人之計畫與故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時常與同住於○○輪胎行(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及 139號)2樓之父親丙○○、母親乙○○等家屬發生口角衝突。被 告於111年6月15日晚上9時40分許,與乙○○、丙○○再度因洗 碗等家務事,發生激烈口角衝突,因而於同日晚上9時55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購買汽油, 嗣同日晚上10時1分許,在全國加油站新竹市○○路站(址設 新竹市○區○○路000號)購買20.35公升之92無鉛汽油(共計6 00元),並分裝於4桶5公升裝之寶特瓶空桶內,旋於同日晚 上10時5分許,疾速駕駛上開車輛停放於○○輪胎行門口(東 大路旁)之人行道上。被告與丙○○發生激烈爭吵後,即接續 拿取置放於上開車輛後車廂內之寶特瓶桶,依序將92無鉛汽 油潑灑於○○輪胎行1樓,而使上址1樓空氣中布滿揮發之油氣 味及各處灑滿可燃性液體之92無鉛汽油,並旋即以打火機引 燃廚房紙巾,因而引發火勢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認(本院卷三第285頁),另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太太和被告發生口角的 頻率大致一個月會有1、2次,瑣瑣碎碎的小事情,每次口角 的原因都不一樣,就是人家家裡正常生活上的一些小事情。 111年6月15日案發當天,我們從桃園回到家裡,被告在打電 腦,我太太問被告說那兩個小孩子吃飯的碗怎麼沒有洗起來 ,被告跟我太太說他故意叫己○○不要洗,就是找這個藉口又 要跟我太太吵架,然後我太太就去問己○○說為何那兩個碗沒 有洗,才在念他,因為我平時喜歡打個小麻將,己○○說裡面 有人在打麻將,有菸,等一下打完她再去洗,被告就很生氣 ,氣我太太,被告就下去把打麻將的人趕一趕,然後就開車 子出去提汽油,我看著車子開很快回來,我就趕快報警,被 告一跑回來,二話不說,汽油拿著就開始往家裡從裡面往外 潑。被告就是借題發揮,我太太念他兩個碗沒有洗,他就很 氣,常常就是為了小事情跟我太太動嘴。被告回來時,汽油 潑了三桶,己○○就下來勸被告說「你有鬧就好了,不要再繼 續鬧了,鬧夠了」,被告就把我們一般廚房用的紙巾,廚房 紙巾是圓的一綑,被告是從那一綑撕一張下來,比較厚的衛 生紙,我們平時工作擦手用的,就把它點燃了等語(本院卷 八第33至43頁)。
⒉證人庚○○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11年6月15日乙○○叫我去打牌
,我、乙○○、辛○○、何○○一起打牌,後來因為乙○○要去送藥 ,他就叫「爺爺」(按:即本名鄭○○之人)過來打牌,應該 是在6、7點左右。乙○○送藥回來之後有跟家人吵架,被告丁 ○○就衝進來廚房跟我們說不要打牌了,被告丁○○一直在翻櫃 子找東西,當時被告丁○○當時眼神不好,我沒有看過被告丁 ○○這樣子過,我看到被告丁○○在櫃子找東西,好像找不到就 出去了。後來我們四個就不打牌了,「爺爺」跟何○○先走, 辛○○先跟陳○君聊天,我又跟乙○○聊天,我跟他說自己的兒 子要忍耐,不要跟兒子起衝突,有事情要忍讓,乙○○就跟我 說「你不知道啦」;後來我又跟丙○○說你兒子怪怪的,你要 注意一下,丙○○就說「惡人沒膽!」後來我就走出店外準備 要騎車了,我有看到被告丁○○開車回來,就很兇的打開後車 廂,我有看到被告丁○○拿了一桶汽油,是保特瓶裝的,幾桶 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後車廂還有汽油,我看到被告丁○○灑 向店裡面機車潑灑汽油,我記得正對店門口左至右依序有一 台、二台、一台機車,我看到被告丁○○汽油是灑向左邊店門 鐵門拉下的機車,之後被告丁○○又跟他父母繼續吵架。被告 丁○○拿的是汽油,液體是藍色的,我有聞到味道。因為他們 在吵架,我有點嚇到就趕快離開,我是跟辛○○一起走的等語 (他字第1776號卷第47至48頁)。
⒊證人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案發當天111年6月15日約下午4 時許,乙○○找我們去打牌,一剛開始是我、庚○○、「阿恩」 、還有一個不知道姓名的人,後來乙○○說要送藥去給他大兒 子,剛好綽號「爺爺」的人剛好來,就變成我們4個打牌, 我們是在一樓的廚房打牌。乙○○送藥給大兒子回來之後,但 是知道他們在大小聲,有丁○○、己○○的爭吵聲音,當時他們 是在二樓吵。己○○、丁○○、乙○○爭吵結束後,丁○○有進來廚 房叫我們不要玩了,丁○○講完以後我們就沒有玩了,我們從 廚房出去走到一樓店門口的時候,當時丁○○就已經不在一樓 了。我是最後離開的,我車子是停在店門口,我正要離開時 ,就剛好看到丁○○開車回來,丁○○打開後車廂,拿出汽油桶 ,就是加水站5公升的,我看到保特瓶裡面有藍藍的液體。 因為我們常去○○輪胎行聊天,那個裝水的桶子是○○輪胎行老 闆原本放在飲水機旁的空桶。我當時人站在店門口的機車停 車格,我當時確實看到丁○○把汽油潑在機車上,我當時確定 看到丁○○把汽油灑在機車上,倒光以後,空桶子就往店裡面 扔,丙○○就喊報警,我就趕快騎車離開等語(他字第1776號 卷第43至44頁)。
⒋證人即全國加油站民生路站員工楊安華於警詢中證稱:我在1 11年6月15日22時1分有販賣汽油給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駕
駛人,600元的92無鉛汽油,他當時自備家庭號礦泉水的瓶 子4罐來購買。他駕車進入車道後,從車上拿出保特瓶向我 表示要加汽油在裡面,然後付錢離去,就是很一般的過程, 他當時與我互動都很正確,說話也很平靜,並無任何異狀, 我有詢問他為何拿桶子來裝汽油,他說他另一輛車子沒油, 所以才拿瓶子來裝回去加油用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35至 36頁)。
⒌並有全國加油站新竹市○○路○○○○○○○○0○○○○○0000號卷第17至1 8頁)、○○輪胎行旁之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監視器影 像擷圖4張(偵字第9794號卷第50頁)、20.35公升92無鉛汽 油之購買紀錄1份(偵字第9794號卷第53頁)、新竹市消防 局111年7月12日局消調字第1110008697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1份(他字第1776號卷第67至237頁)、本院勘驗被告 所駕駛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勘驗筆錄暨擷圖1份(本院卷七第2 9至33、89至106頁)在卷可佐,而扣案被告案發時所穿著之 長褲、鞋子,經內政部消防署以氣相層析質譜法分析結果, 均檢出汽油類易燃液體,此有新竹市消防局111年7月12日局 消調字第1110008697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之內政 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參(他字 第1776號卷第114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故意傾倒汽油引燃火勢後,致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及139號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主要結構失其主要效用而燒燬 等情,亦為被告所坦白承認(本院卷三第284、285頁、本院 卷九第188頁),而依前述新竹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內「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記載:「二、燃燒後 之狀況:…(二)檢視該戶西南側受燒情形,靠近西側牆壁 設有神明桌且已嚴重燒燬、燒失,西側及南側牆面水泥亦有 嚴重剝落情形,地面擺放之物品受燒碳化及燒失,該區上方 2樓樓地板C型鋼架亦受燒變色、扭曲、變形;檢視東南側作 業區受燒情形,該區靠近南側牆壁設置有輪胎架並擺放有輪 胎已明顯燒失,且2樓樓地板C型鋼架亦嚴重受燒變色、扭曲 、變形及坍塌…(三)…2樓西北側受燒後,大部分樓地板已 受燒碳化、掉落及燒失,僅殘餘少許地板及飲料瓶,中段處 盥洗室已嚴重燒燬、燒失,但2樓西北側樓地板C型鋼架亦受 燒變色、變形及扭曲,未有坍塌情形。…(五)檢視1樓東北 側頂高機作業區(139號東半側)受燒情形,該區地面設置 有2台車輛頂高機,據屋主指稱於該區靠近北側牆壁附近停 放有1部機車,現場受燒後,該機車已嚴重燒燬僅剩鐵架, 並於救災時被移出。該區上方2樓木質樓地板已受燒碳化、 燒失並掉落於該區地面且樓地板C型鋼架及南、北二側H型鋼
架有嚴重坍塌情形。另檢視該區東北側角落處附近2樓地板H 型鋼架與靠近北側牆壁之L型鋼連接處已有斷裂脫離情形, 而該H型鋼西側端亦與北側中段H型鋼柱脫離,且南側H型鋼 亦與中段處鋼柱連接處斷裂脫離情形。(六)檢視鐵皮屋頂 受燒情形,西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明顯受燒變色、變形 ,東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亦明顯嚴重受燒變色、變形。2 樓東側牆壁鐵皮浪板亦受燒變色及變形,北側及南側窗戶亦 嚴重燒燬」(他字第1776號卷第85至88頁),核與前揭鑑定 書內所附火災現場照片(他字第1776號卷第128至154頁)、 新竹市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他字第1776號 卷第248至252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履勘現場筆 錄1份(相字第345號卷第43頁)相符,綜觀上開住宅之建築 結構如鐵皮屋頂、屋內天花板、鋼樑等均嚴重扭曲、變形、 塌陷,房屋內部有嚴重受燒等情形,足認已影響上開住宅之 整體建物結構安全,並喪失其主要效用。而上開住宅建物之 主要部分及主要效用,既因火災燃燒而達滅失之程度,則認 已屬燒燬。
㈢再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潑灑汽油及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 時,上開住宅內有被害人丙○○、乙○○、己○○、陳○聖、陳○晟 、陳○菲、陳○君、甲○○、陳○語等9人,嗣被告引燃火勢後, 被害人乙○○、己○○、陳○聖、陳○晟、陳○菲、陳○君、甲○○、 陳○語均因火勢過猛未及逃出,均因此受有全身四度燒傷( 焦化)而死亡,且經被害人家屬丙○○指認無誤(相字第345 號卷第33頁),被害人丙○○則及時逃出上開住宅而倖免於死 ,經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他字第1776號卷第 32至34頁、偵字第9794號卷第76至77頁),並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害人乙○○、己○○、陳○君、甲○○、陳○聖 、陳○晟、陳○菲、陳○語所為之勘驗筆錄8份(相字第345號 卷第25至32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8份 (相字第345號卷第48至54、58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就被害人乙○○、己○○、陳○君、甲○○、陳○聖、陳○晟、陳○菲 、陳○語檢驗報告書8份(相字第345號卷第108至195頁)在 卷可參,則被害人乙○○、己○○、陳○聖、陳○晟、陳○菲、陳○ 君、甲○○、陳○語於上開時、地受燒傷而死亡,與被告傾倒 汽油引燃火勢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一節,亦可認定。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否認被告具殺人之犯意云云,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係因為積欠債務而經濟狀況未佳,且被告時常與父親丙○ ○、母親乙○○因家務、工作問題發生口角衝突。被告之債務
問題及經濟狀況雖與被告於案發當日與母親乙○○、父親丙○○ 發生激烈口角衝突無直接關係,惟係為案發當日衝突之背景 因素之一,有下列證據足以認定:
①證人即被告之兄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案發的兩、三 個月前我才知道被告在外面積欠債務,當時聽丁○○說是線上 簽賭,至少有兩、三百萬債務。丁○○的老婆本來有拿一筆錢 當作房子頭期款,因故付帳失敗,所以就用那筆錢先處理一 筆90萬的高利貸,我跟妹妹就沒有幫忙,後來被告白天就在 家工作幫忙,晚上就夜班,加上經營娃娃機店,這樣算起來 月收入有7、8萬元,剛好可以打平丁○○每個月要還的債務金 額。後面在幫丁○○處理事情的時候,才知道丁○○還有欠一筆 經營夾娃娃機的款,有跟別人借43萬。這件事情之前丁○○有 跟我借過一筆50萬,當時說因為丁○○的小兒子生病及夾娃娃 機店的預備金,這筆錢比較特別,總金額50萬,丁○○每個月 是還1萬多,但是到第六個月的時候要一次還30幾萬,因為 我有跟丁○○簽借據,丁○○有逾期還我,到最後一個月、快要 到期的時候丁○○有跟我說他繳不出來,我說我不管你,反正 你如果繳不出來就是法院見,但是快要到期的時候,丁○○錢 又生出來了,然後我就接到我媽媽的電話,媽媽就問我有沒 有借錢給誰,我就說我沒有,矢口否認,後來在媽媽逼問之 下,其實媽媽已經知道我把錢借給弟弟丁○○,後來到了案發 的兩、三個月前,媽媽才說當時那30幾萬是丁○○去跟媽媽借 的,丁○○拿媽媽的錢來還我,所以才沒有影響到我。本案案 發前,丁○○一直都有跟父母吵架,因為家務、工作的事情, 至少兩週會有一次,都是跟媽媽吵,媽媽吵完之後,爸爸看 不下去,接著爸爸也會跟著吵工作的事情。都是家務,一些 瑣瑣碎碎的事情然後看不下去,或是可能丁○○白天沒有認真 工作、在睡覺,小孩丟給媽媽顧,晚上跑去弄夾娃娃機,或 是晚上車子就放在那邊又不趕快把它修完,就被爸爸唸。在 案發前的一個月,我有跟丁○○吵過一次,差點要打起來,媽 媽阻止了,我就剛好那次休假,堵到他一直在兇媽媽,他應 該也是被唸,我就說:「你在大聲什麼」,然後他就覺得說 全世界好像應該要幫他還他欠的那些錢一樣,不幫他好像就 是不應該的,但是我不管這些,我就說:「你幹嘛這樣兇媽 媽」,我就跟他嗆起來,當下他是有拿鐵棍想要來打我,我 說:「好、正好!」給他打我就趕快報警,就不用媽媽這樣 一直寵著他,但是媽媽還是一樣擋在前面,那當然沒有打成 ,後來就不了了之。本案案發111年6月15日晚間9點25分, 我用LINE跟甲○○視訊通話,對話内容是甲○○跟我抱怨說丁○○ 罵她,但甲○○沒有說原因,當時我女兒在哭,我就叫甲○○先
去安撫女兒之後再細聊,甲○○就還沒有說原因,我們就結束 通話。如果現在回過頭來看的話,我會覺得父母比較偏袒丁 ○○,但丁○○可能沒有這樣的認知說父母是偏袒他。我高二、 高三住校,所以基本上我就沒有太常會住家裡,頂多就是假 日會回家,高三畢業之後我又去讀軍校,軍校之後基本上就 是六日才回去,軍校結束之後就是在部隊,所以大多就只有 六日回家,我覺得我反而比較是靠自己,但是丁○○可能在外 面碰壁了,就回去家裡工作,家裡本來就是做修車的,基本 上丁○○就已經有現成的這些工具可以來做,相較於丁○○走的 路和我走的路,丁○○已經省了很大一段了,現有的店面,不 用成本,電那些也不用他繳,做的也是他的錢,所以你說偏 袒誰,我覺得倒是父母比較偏袒丁○○。然後後來有了孩子, 你說丁○○有顧嗎?當然有,但是我覺得百分之80都是我媽媽 在顧,假日可能會帶小孩出去玩,但是平日就我看到的,我 覺得都是我媽媽在帶,所以我覺得反而是丁○○會比較受寵愛 等語(本院卷八第241至252頁)。
②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被告都是跟著我工作,因為在外面 工作薪水沒有比較好,跟著我一起工作至少薪水會比外面高 ,但這造成他有點好吃懶做的個性,常常都是睡到下午2、3 點才起床,有賺到錢的時候幾乎花光,沒錢的時候就跟銀行 貸款或去借錢。他常常惹我生氣,我曾跟他說過不然叫他搬 出去住。他們兩夫妻有帶小孩出去過一次,但是沒幾天就回 家了,因為請保母、租房子就要花不少錢了。我原本有要拿 50萬叫他出去創業,但是他覺得太少了,所以後來就不了了 之。丁○○會購買汽油縱火的主要原因,我覺得是丁○○自己本 身的問題,他自己信貸、車貸非常多,造成他自己壓力過大 ,他自己也覺得我們對他不好,他自己心裡就不平衡,才會 跟家人爭執過後,日積月累的情緒全部上來,才會去買汽油 縱火等語(他字第1776號卷第32至34頁);於偵查中證稱: 丁○○手頭緊,所以把氣出在乙○○身上,太太乙○○在念,丁○○ 因為生氣就跑去買汽油。丁○○平常就常常跟乙○○吵架,乙○○ 會唸他,丁○○每一次都會頂嘴(相字第345號卷第37至38頁 )。我知道丁○○有銀行、車貸,但是我不知道金額,我都是 最後一個知道他貸款很多。去年110年底,他太太己○○有幫 被告丁○○處理130萬元的高利貸,後來2台汽車、2台機車也 都有貸款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76至77頁);於審理中具 結證稱:前年10月我最後知道,被告已經欠了一屁股,積欠 銀行貸款、車貸,被告轉不過來,跟我太太講,後來我太太 才跟我說。因為被告已經欠債欠到沒辦法,看到人就想借, 開口就是要借錢,客戶已經反應說「你兒子是不是缺錢缺很
多,一直要跟客人借錢」,我們才知道。我太太私下有拿錢 給被告,拿了40萬元或50萬元,因為被告苦苦哀求叫我太太 幫忙他,後來被告又叫我女兒陳○君去貸一條90萬元給他, 我太太知道被告拜託我女兒去貸一條90萬元給他。被告把錢 拿去賭,被告自己說一個晚上就賭掉了,被告賭掉之後,又 講說要一條90萬元的,說有去借高利貸,一個月要15萬元利 息,我本來想要幫他,我太太說不要幫他,工作放給他做, 所以我就放了八成的工作給他做,因為我自己本身還有要貸 款,所以我不能全部完全放給他做,因為他還沒辦法承擔整 間的工作。被告就是借題發揮,我太太念他兩個碗沒有洗, 他就很氣,常常為了小事情跟我太太動嘴。之前被告和我們 發生口角時,曾說要放火把家裡燒掉之類的話,好像兩三次 等語(本院卷八第30至65頁)。
③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有賭博的債務,後來我有跟中信借了7 0幾萬。我還有欠4個朋友錢,3個人120萬元、1個人是40萬 ,還有摩托車貸款。家裡因為已經吵到受不了了,同樣的事 情已經發生2、3年。這次的事情跟我的債務沒有關係,從很 小的時候,爸爸媽媽都比較疼大哥跟妹妹,因為他們會拿錢 回家,但是我都沒有,還遇到負債,我爸媽都知道我有欠賭 博的錢,但是他們也沒有什麼處理,都是我跟我太太自己處 理的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57至59頁)。 ④是以,依據證人戊○○、丙○○之證述及被告之陳述可知,被告 因賭博等原因,在外積欠金融機構、私人數百萬元債務,被 告之家人包括母親乙○○、配偶己○○、妹妹陳○君、哥哥戊○○ ,均有協助被告償還債務。被告認為其有負債問題,父母沒 有幫忙處理被告債務,案發當天家中已經吵架長達2、3年, 已經吵到受不了,足認被告之債務問題及經濟狀況雖與被告 於案發當日與母親乙○○、父親丙○○發生口角衝突無直接關係 ,惟仍為造成案發當日衝突之背景因素之一。復佐以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有關「陳員與陳兄夫 妻之關係」記載「…本案發生前兩、三個月左右,陳員與父 母和陳兄激烈衝突之事件。當日陳員在家中因為其他家庭事 務與陳母爭執,陳兄則加入責備陳員賭債欠款、不負責任, 家人已經盡力幫忙還這樣大聲吵架。陳員聽聞後覺得情緒失 控、感到激憤,認為自己在跟陳母吵的是家裡的事,但陳兄 還提起另外的事情,且自己已經有在處理債務問題了。陳員 因此隨手拿一支鐵棍架在哥哥的脖子或肩膀上,陳員表示當 時只是想要嚇嚇哥哥,希望他不要再提此事,只是架了一下 就放開,並沒有後續進一步更暴力之行為。當時陳兄並沒有 反擊,也沒有再多說什麼。陳員敘述,陳父後續進門時,陳
員對陳父說,『難道哥哥給錢比較厲害嗎?把我講成是累贅』 (註:應指陳兄協助父母償還貸款之事),陳父回答『對啊』 ,使陳員感到憤怒,便離開家中去處理其他工作事務。對於 為何陳員當時的行為沒有遭到家人阻止或陳兄反擊,陳員認 為可能家人看輕自己、『笑我不敢』,覺得自己不會做出更暴 力的事情,但也覺得可能也算是容忍自己。…相較於父母對 陳兄夫妻與陳兄之女的照顧愛護,陳員覺得於家中努力協助 的自己少有得到肯定,並因債務等事不被家人看重,也因此 導致本案發生前兩、三個月與陳兄和父母劇烈爭執之事件, 亦成為肇始本案件之家庭衝突的背景之一。」(本院卷九第 46、47頁),亦與證人戊○○證述案發前被告因債務問題曾拿 鐵棍與其發生衝突等節相符,益徵被告之債務問題及經濟狀 況雖非造成案發當日衝突之直接因素,惟係為背景因素之一 ,應堪認定。
⒉被告係潑灑3桶5公升汽油,被告潑灑地點係在○○輪胎行1樓之 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等 處,有下列證據足以認定:
①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潑灑的汽油潑了3桶, 三桶都是五公升裝的多喝水,是我平時載水用的。第一桶潑 在空壓機旁邊的辦公桌旁邊,即111年度他字第1776號卷第1 16頁現場配置暨照相位置示意圖編號78號旁邊,這邊有一個 辦公桌;第二桶潑在頂高機旁邊,即編號72號、14號附近; 第三桶潑在編號36號、80號、83號這裡。被告潑完汽油後, 是用打火機點廚房紙巾,是我們平時工作擦手用的,廚房紙 巾原本是放在編號75號附近,那邊有一個控制頂壓機的機台 ,廚房紙巾當時就放在該機台上,方便我們工作時擦手用。 被告是從那一綑撕一張下來,長寬約20公分、30公分。被告 把廚房紙巾撕下來後,就直接拿他身上的打火機點燃紙巾, 被告是點燃之後有從編號75號附近再走到編號109號附近, 被告在編號109號那邊把點燃的紙巾丟掉,直接往編號63號 的機車位置丟,掉到編號63號兩台摩托車這裡,就開始閃燃 了,被告瞬間閃燃就跑出去了等語(本院卷八第30至65頁) 。證人丙○○於審理中所證述被告潑灑5公升汽油3桶,位置分 別係潑灑在空壓機旁、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 車區,與證人丙○○於偵查中證述內容及繪製之位置圖一致( 偵字第9794號卷第77、78頁)。
②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印象中倒3瓶5公升92無鉛汽油,我有 把那3桶汽油潑灑完畢等語,並於位置圖以紅筆標註潑灑汽 油之位置分別為空壓機旁、輪胎架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 車區(偵字第9794號卷第58頁反面、第61頁),被告所述潑
灑5公升汽油3桶,潑灑位置為空壓機旁、門口旁之普通重型 機車區,與證人丙○○證述相符,然另1桶汽油究係潑灑於頂 高機工作區或輪胎架區,二人所述則有不同。而依新竹市消 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 」記載:「三、火災原因研判…(三)起火處:…檢視1樓東 北側頂高機作業區(139號東半側)受燒情形,該區上方2樓 木質樓地板已受燒碳化、燒失並大量掉落於該區地面,又檢 視該區東北側角落處附近2樓地板H型鋼架與靠近北側牆壁之 L型鋼連接處已有呈現斷裂脫離情形,而該H型鋼西側端亦與 北側中段H型鋼柱脫離且南側H型鋼亦與中段處鋼柱連接處斷 裂脫離,該區上方樓地板C型鋼架及南、北二側H型鋼架嚴重 坍塌,顯示該區火勢極為猛烈。檢視該區北側牆壁受燒後明 顯變色、白化以靠近頂高機作業區最為嚴重,另作業區上方 2樓北側鐵皮牆壁浪板亦明顯嚴重受燒變色,1樓東側中段H 型鋼柱受燒後明顯漆面剝落變色以靠近作業區較為嚴重並留 有明顯由屋内向外延燒燒痕,另檢視該戶鐵皮屋頂西半側鐵 皮浪板及C型鋼架受燒變色、變形及東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 架亦嚴重受燒變色、變形以靠近頂高機作業區上方最為嚴重 且2樓東側牆壁鐵皮浪板受燒變色、變形亦以靠近頂高機作 業區上方最為嚴重,顯示該區火勢最為猛烈。」(他字第17 76號卷第94至95頁),則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載,頂高 機作業區上方受燒變色、變形最為嚴重,火勢最為猛烈,堪 認證人丙○○證述另1桶汽油係潑灑於頂高機工作區等語較為 可採。準此,被告係潑灑3桶5公升汽油,潑灑地點在○○輪胎 行1樓之空壓機區、頂高機工作區、門口旁之普通重型機車 區地板等節,應堪認定。
⒊被告引燃廚房紙巾後,係朝業已遭汽油潑灑並停放於1樓之頂 高機及機車方向丟擲,有下列證據足以認定:
①證人丙○○於111年6月16日偵查中證稱:被告什麼也沒說就直 接潑汽油,他太太己○○有試圖阻止但是也沒用,丁○○也沒有 說什麼就直接灑汽油跟丟衛生紙等語(相字第345號卷第37 至38頁);並於同日警詢中陳稱:丁○○購買汽油回來之後, 我看到他拿著汽油進來我就跟他說我要報警,他就回我叫我 報啊,這時候二媳婦己○○下來之前,他就潑了3桶汽油,當 時旁邊有停了4台機車,然後二媳婦也勸他不要亂來,不要 發神經,之後丁○○就拿出衛生紙點火,火著了後他就朝門口 方向丟過去,之後整個房子就陷入火海等語(他字第1776號 卷第32至34頁)。
②被告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我太太勸我完後,我就比較氣消想 說就算了,但是當我要把手上的火苗丟掉時,因為我在家裡
的位置跟我所想的不同,我以為我把衛生紙甩到屋外,結果 往後丟之後火就燃燒起來了等語(偵字第9794號卷第6至10 頁);於偵查中陳稱:我在編號68頂高機位置旁點火,我點 完火之後,走到中央頂高機位置,後來我太太就走過來勸阻 我。我點燃衛生紙後,我冷靜下來以後我想把衛生紙丟掉, 但是我站在店内的中間,我還以為我是站在店門口,沒想到 是比較靠近店内,所以才沒有把衛生紙丟到店外等語(偵字 第9794號卷第57至59頁)。
③是以,證人丙○○上開證述被告點火後,「丟衛生紙」、「朝 門口方向丟過去」,與被告所述「丟衛生紙」,二人所描述 被告的動作是「丟」,彼此互為相符,且證人丙○○於111年6 月16日即案發後翌日所為證述,記憶較為鮮明,證人丙○○上 開證述應較為可採。而本案火警發生後,新竹市消防局火災 調查人員對於屋主進行訪談及錄音,證人丙○○所描述之被告 縱火過程為:「汽油潑一潑,衛生紙點下去就丟下去整個就 燒起來囉」、「打火機點衛生紙一丟」,有新竹市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件所檢附丙○○錄音檔逐字譯文1份可參 (他字第1776號卷第178、209至210頁),證人丙○○描述被 告的動作是「丟」,亦非「燙到」、「鬆手」,足徵被告引 燃廚房紙巾後,係朝業已遭汽油潑灑並停放於1樓之頂高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