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94號
SCDM,111,訴,894,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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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義勝


邱振洋


徐春文


陳治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
31、16104、16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兼告訴人邱振洋(下稱被告邱振洋) 與胞兄即被告兼告訴人邱義勝(下稱被告邱義勝,所涉恐嚇 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素日感情不睦,被告邱振洋因不滿 被告邱義勝不給付父親之照護費用亦不加聞問,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日,在其所有之「被告邱振 洋」臉書帳號之不特定及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處,以 「...邱義勝邱義勝你他媽廢物啊!」等字眼,客觀上足貶 損被告邱義勝人格及名譽之言詞辱罵被告邱義勝,足以貶損 其社會上之人格及名譽評價。㈡被告邱振洋夥同友人即被告 兼告訴人徐春文(下稱被告徐春文)、被告陳治華,於111 年7月3日凌晨3時許,至被告邱義勝位於新竹縣○○市○○路00 號住處前,欲找被告邱義勝理論,被告邱義勝見其等不似善 意,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家中取出兩把菜刀,走 出住家外對其等揮舞,被告邱振洋等人見狀遂上前質問,被 告邱振洋徐春文並著手奪下被告邱義勝手中之2把菜刀, 被告徐春文在此過程中遭被告邱義勝之菜刀劃傷,致右側手 部受有撕裂傷2公分、左手淺撕脫傷及擦傷約2公分等傷害; 被告邱振洋則受有左腳背瘀腫之傷害。被告邱振洋徐春文陳治華等人見被告邱義勝手中之菜刀已遭奪下,已無危害 其等身體之可能,竟仍共同基於傷害犯意聯絡,3人推擠並



壓制被告邱義勝在地,由被告徐春文、被告邱振洋揮拳毆打 並腳踢被告邱義勝頭部及上半身等部位多下。被告徐春文於 毆打被告邱義勝時,在被告邱義勝之住處前馬路之公共場所 公然辱罵被告邱義勝「阿司巴拉」、「幹你娘」、「雞掰」 等語,足以貶損其社會上之人格及名譽評價。被告邱振洋等 人之攻擊致被告邱義勝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腦挫傷 、顏面及四肢多處挫傷擦傷等傷害,當日急診後轉至加護病 房,並經醫院發病危通知,翌日轉至普通病房、7月6日始出 院。因認被告邱義勝就上開㈡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被告邱振洋上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 然侮辱罪嫌;就上開㈡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被告徐春文就上開㈡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陳治華就 上開㈡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邱義勝邱振洋徐春文陳治華因傷害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邱義勝涉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邱振洋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 罪嫌,與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徐春文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嫌;被告陳治華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公然 侮辱罪與傷害罪,分別依刑法第314條與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4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 ,被告邱義勝邱振洋徐春文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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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