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42號
PCDV,112,重訴,442,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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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 告 李汪佩招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 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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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