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75號
PCDV,112,訴,975,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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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德堂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敬弘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
7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546元(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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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