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曾溫秋香
陳保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被 告 簡張里(即張慷慨之繼承人)
張淑媛(即張慷慨之繼承人)
劉明宗(即張慷慨之繼承人)
余玉霞(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蔡余芙美(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美紗(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永泰(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洪余芙紗(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王余美華(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美修(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美完(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鄭芳新(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張得祥(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張佩瑜(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張國娜(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張媛娜(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張國成(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張國強(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范曾娥(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明雄(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書宏(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碧霞(即余成業之繼承人)
余世英(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世亮(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世正(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廖阿春(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世文(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世安(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世吉(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武光(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余美惠(即余德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二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 編號1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簡張里、張淑媛、劉明宗 等3人應就前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之登記 予以塗銷。
二、原告二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 編號2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余玉霞、蔡余芙美、余美 紗、余永泰、洪余芙莎、王余美華、余美修、余美完、鄭芳 新、張得祥、張佩瑜、張國娜、張媛娜、張國成、張國強、 范曾娥、余明雄、余書宏、余碧霞等19人應就前開地上權辦 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之登記予以塗銷。
三、原告二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 編號3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余世英、余世亮、余世正 、余廖阿春、余世文、余世安、余世吉、余武光、余美惠等 9人應就前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之登記予 以塗銷。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簡張里、張淑媛、劉明宗、余玉霞、蔡 余芙美、余美紗、余永泰、洪余芙紗、王余美華、余美修、 余美完、鄭芳新、張得祥、張佩瑜、張國娜、張媛娜、張國 成、張國強、范曾娥、余明雄、余書宏、余世英、余世亮、 余世正、余廖阿春、余世文、余世安、余世吉、余武光、余 美惠(下稱簡張里等30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為原告二人共有,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此有系爭 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憑。系爭土地於民國45年3月24日遭 設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地 爭地上權設定迄今已逾66年之久,然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同段 58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建 物)亦為原告2人所共有,此有建物登記謄本可證,且系爭 土地上之建物亦均由原告居住使用,故地上權人張慷慨、余 成業、余德義等3人(下稱張慷慨等3人)均無任何建築物或 工作物存在系爭土地上,亦均無使用土地,堪認張慷慨等3 人就系爭土地並無民法第832條所稱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情形,應足認系 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復存在,揆諸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
,原告2人自得依法請求判決終止系爭土地上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地上權,並請求地上權人張慷慨等3人應將系爭地上 權登記予以塗銷,惟張慷慨等3人均已過世
,本件被告等人分別為張慷慨等3人之繼承人,然其等至今 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爰依民法第767第1項及繼承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應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地 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地上權之登記予以塗銷,應屬有據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
一、被告余碧霞:余成業是我父親,我都不知道上面有地上權,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二、被告簡張里等30人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與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地上權之權利人 分別為張慷慨、余成業、余德義,惟其等分別於65年12月20 日、55年2月25日、89年11月7日死亡,被告為其等之繼承人 ,此有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表、手抄戶籍資料、戶籍謄本資 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9至165頁)。又被告既為系爭地 上權之繼承人,揆諸前開說明,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方得處分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二、次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 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 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第83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另修正之民法 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 條之1亦有明定。該條之立法理由,係鑑於地上權非有相當 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 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 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 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針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 權,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 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 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顯見地上權
之設定固然須以一定之存續期限方可發揮其經濟效益,然於 經過相當期間後,是否有存續之必要,仍須斟酌建築物或工 作物之各種狀況及地上權之成立目的是否存在等因素,綜合 判斷之。查系爭土地上目前有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其建物登記日期為4 9年7月22日,建物所有權為原告2人分別共有,又系爭地上 權登記日期為45年3月24日,已存續逾67年,有系爭土地之 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25頁、 第37-43頁)。是以,系爭地上權於45年間設定迄今,存續期 間早已逾20年,且系爭土地上並無被告所有之建物或其他工 作物存在,堪認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倘任令其 繼續存在,勢必有礙於所有權人使用系爭土地,且有害於系 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應予終止為宜。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3 3條之1規定請求本院終止附表所示地上權,核屬有據。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應就附表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之 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 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勝訴之因,係民法第833條之1於99年2月3日新增 規定之故,且被告係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地上權,其等或因未 能知悉繼承系爭地上權而未及塗銷,難以歸責於被告,而終 止系爭地上權之結果,純屬利於原告,本院斟酌上開情形, 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茲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80條之1之法理,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內容明細表
編號 地上權人 地上權登記內容 1 張慷慨 繼承人即被告: 簡張里、 張淑媛、 劉明宗 收件年期:民國45年 收件字號:鶯歌字第000028號 登記日期:民國45年3月24日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5 設定權利範圍:(拾弍坪5合五勺) 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 付租:在每年1月1日繳租 2 余成業 繼承人即被告: 余玉霞、 蔡余芙美、 余美紗、 余永泰、 洪余芙莎、 王余美華、 余美修、 余美完、 鄭芳新、 張得祥、 張佩瑜、 張國娜、 張媛娜、 張國成、 張國強、 范曾娥、 余明雄、 余書宏、 余碧霞 收件年期:民國45年 收件字號:鶯歌字第000029號 登記日期:民國45年3月24日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不定期 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5 設定權利範圍:(拾弍坪5合六勺) 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3 余德義 繼承人即被告: 余世英、 余世亮、 余世正、 余廖阿春、 余世文、 余世安、 余世吉、 余武光、 余美惠 收件年期:民國45年 收件字號:鶯歌字第000029號 登記日期:民國45年3月24日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不定期 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5 設定權利範圍:(拾弍坪5合六勺) 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