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86號
PCDV,112,訴,2286,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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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6號
原 告 温天雄
訴訟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被 告 温潘麗紅
温凱傑

侯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於112 年8 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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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