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6號
原 告 羅以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美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祥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7,7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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