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79號
原 告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徐嘉翊律師
被 告 東禧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陽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 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