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91號
PCDV,112,訴,209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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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1號
原 告 陳建池
卓佳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 告 王清松
王盈雯
王盈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本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惟因原告前於調解程序時已繳納聲請費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得
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故原告尚應繳納28,700元(計算
式:30,700-2,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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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