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78號
PCDV,112,訴,1978,2023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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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8號
原 告 林協興

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光點兒童重症扶助協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柏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53至57 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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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