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黃友泰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百財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駁回相對人黃友鵬、黃友龍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對陳百財與其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之訴訟參加,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