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蘇進發
相 對 人 陳慶昌
林淑貞
林明澤
嚴傳宗
賴耀平
邱建興
高昆和
周義雄
盧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
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據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所有構
成破產財團之積極財產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是
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於法不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
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