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 訟 代理人 黃榮裕
被 告 東鈺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國興
被 告 范翠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鈺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21,899元(貳佰零貳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1,097元(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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