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鄭瑞德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被 告 黃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