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80號
PCDV,112,補,1680,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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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郭齡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3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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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