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廖翊展
被 告 江能鋒(即雲閣室內裝修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