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21號
PCDV,112,補,162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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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至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簡金芳


被 告 陳嘉泯


陳真平嘉得塑膠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5,7
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萬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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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