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林朝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京承電機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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