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 對 人 中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中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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