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98號
PCDV,112,補,1598,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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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周子涵
沈詩容



被 告 戴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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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