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74號
PCDV,112,補,1574,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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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柯采伶
張哲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原告2人與被告陳欽德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原告柯采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
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二)本件原告張哲郡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2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各向本院繳納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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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