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呂萬益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彩鳳、李麗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3,987元及
遲延利息予被繼承人呂貴美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為8,663,987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
算其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