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51號
PCDV,112,補,155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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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億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原告以「億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起訴,然本院於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無「億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
公司」之登記資料,均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佰陸拾參萬陸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
陸仟捌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具狀補正原告公司正確名稱與統一編號,並補正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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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