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29號
PCDV,112,補,1529,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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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羅景耀
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有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理事會之土地分配決議無
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
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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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