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11號
PCDV,112,補,151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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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9,10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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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