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65號
PCDV,112,補,1465,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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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宇紘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璇


被 告 眾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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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紘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