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徐雪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仕華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則本件
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