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羅浩元
羅婕瑜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熊瀚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被 告 羅婉甄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黃怡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