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79號
PCDV,112,補,1279,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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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萬9,66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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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