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51號
PCDV,112,補,1251,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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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北一冷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一、原告因與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萬4,04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0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6萬4,5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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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一冷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