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909號
PCDV,112,監宣,909,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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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陳順吉 住○○市○○區○○路○段000號



陳冠宏



相 對 人 陳張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張麗玉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張麗玉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順吉為相對人陳張麗玉之配偶 、聲請人陳冠宏為相對人陳張麗玉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01年度監宣字第61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 聲請人陳順吉、陳冠宏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陳順成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陳順成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 冊,並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930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 相對人所有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鐵皮廠房、搭棚 、3號鐵皮廠房占用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 之國有土地,而國有財產署向鈞院提起返還土地在案,經相 對人最近親屬多數同意,將由聲請人負擔全部購置不動產費 用,並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以避免相對人因無權占用國有土 地而遭處罰鍰。為此,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請求許可聲請 人代相對人購買系爭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



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陳順吉為相對人陳張麗玉之配偶、聲請人陳冠 宏為相對人陳張麗玉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 字第61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陳順 吉、陳冠宏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陳順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聲請人已會同陳順成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經本 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930號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當事 人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佐。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鐵皮廠 房因占用國有土地,且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向本院 民事庭起訴112年度訴字第823號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等事件,並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 分署函文、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14號裁定影本、准予備查 影本、民事庭函及起訴狀、土地謄本、地籍圖等件為證,堪 信為真實。審酌相對人現無行為能力,聲請人具狀陳明負擔 購置系爭土地費用,無庸相對人負擔購地金錢等情,可認聲 請人為相對人購置系爭土地,除可避免相對人無權占用國有 土地之鐵皮工廠遭拆除,相對人亦無庸支付金錢而增加名下 資產,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所為,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 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 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財產所得之現金 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 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     
不動產標示 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土地 480㎡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土地 313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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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