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79號
PCDV,112,消債清,179,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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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潘柏誌
代 理 人 梁恩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20份,每 份51元計算:(2+1)×51×20=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本件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 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疫情紓困金、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 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依民法第1114條,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應負 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 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 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10年6月 15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 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 :
 ㈠請補正說明於110年6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4日之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
 ㈡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
六、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依上列第七點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 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



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 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 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九、倘若依上開第八點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 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 險公司回函)。另倘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 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 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 本院)。
十、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自本件清算前2年即110年6月15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集保 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 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 摺」,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 力義務。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 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0年6 月1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 0年6月15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 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此外,如聲請人目前無從事正常、穩定



正職之工作?應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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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