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江凱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聲請人現確
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3+1)×43×10=602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2年5月21日)回溯5年內之
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434萬1188元。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10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
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10年5月22日)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
之關係、人數等。倘聲請人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每月
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每月支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
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
殊情事,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
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
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
十、聲請人於108年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聲請
人所提出清償方案為何?最大債權銀行要求之清償方案為何
?聲請人無法同意最大債權銀行提出方案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